九部委聯(lián)手整治食品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代言人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
2017-07-20
來源:
成都可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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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,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聯(lián)合制定了《食品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》(以下簡稱《方案》),將嚴厲打擊違規(guī)營銷宣傳產品功效、誤導和欺騙消費者等違法行為。
《方案》明確了5項治理內容:未經許可生產食品和保健食品、經營食品和保健食品、進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;食品和保健食品標簽虛假標識聲稱行為;利用網絡、會議營銷、電視購物、直銷、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、欺詐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;未經審查發(fā)布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(fā)布虛假違法食品、保健食品廣告行為;其他涉及食品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(guī)行為。
《方案》指出,食品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(yè)應當依照法律、法規(guī)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,保證食品安全,標簽標識和廣告宣傳真實、不含有虛假聲稱。食品生產企業(yè)法定代表人是食品、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。食品、保健食品經營單位是所經營產品的直接責任人,經營食品、保健食品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,沒有實體店經營資格的企業(yè),不得在網絡平臺上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。食品、保健食品交易網站、電視購物頻道、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,以及為會議營銷提供場地的賓館、會場等開辦者、出租者,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,進行實名登記,對經營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臺場所進行虛假宣傳、欺詐消費者等違法違規(guī)行為的,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如能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,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。
值得一提的是,《方案》強化廣告發(fā)布單位的法律責任。廣告經營者、發(fā)布者應當對食品、保健食品廣告加強審查,依法履行查驗證明文件、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。發(fā)布食品、保健食品虛假廣告,欺騙和誤導消費者,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,由廣告主、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(fā)布者、廣告代言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(fā)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、地址和有效聯(lián)系方式的,消費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賠償。廣告代言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,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,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。
《方案》要求,各地監(jiān)管部門要重點檢查通過電視購物、電話營銷、會議營銷、網絡營銷等方式銷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單位的經營許可資質,以及超范圍經營、宣稱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、欺騙、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。加大對網絡銷售、會議銷售、電視購物、電話營銷產品的抽檢力度。重點對非食用物質(西布曲明、咖啡因、酚酞、西地那非、他達拉非、鹽酸二甲雙胍、馬來酸羅格列酮、鹽酸吡格列酮、鹽酸苯乙雙胍、格列本脲、格列吡嗪、洛伐他汀、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種)、農獸藥殘留、微生物污染、重金屬污染(鉛、砷)、功效成分及標志性成分、膠囊殼中鉻等非法添加進行抽檢。
《方案》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綜合治理,實現(xiàn)社會共治。一方面,各地監(jiān)管部門要聯(lián)合新聞媒體和相關行業(yè)組織,明察暗訪,及時向社會公布監(jiān)督檢查和抽檢檢測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企業(yè)、問題產品以及依法處置信息等,進行公開曝光。同時,將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失信記錄,通過國家企業(yè)信用信息公示系統(tǒng)推送到相關部門,實施聯(lián)合懲戒。另一方面,鼓勵群眾對食品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違法行為投訴舉報,舉報有功人員按規(guī)定給予獎勵。
《方案》還規(guī)定,各地治理食品、保健食品違規(guī)宣傳產品功效、誤導和欺詐、欺騙消費者等違法行為的措施和成效,將納入2017年對省級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。